关于印发《河北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有关工作管理办

添加时间:2019/11/11 23:46:50

第三章  命题

第九条  考试范围确定

初试考试科目按照一级学科命题,一般不设选考科目,结合研究生培养目标,以进入研究生学习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为考查重点,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

命题以各招生学院公布的考试大纲或参考书目为依据,不得超出已公布的考试大纲或参考书目范围。硕士研究生各考试科目应涵盖2门(含)以上本科阶段核心专业基础课程。

命题不得出现政治性和科学性的错误,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试题。

第十条  结构设计与难易程度

试题一般应包括基础理论、实际知识、综合分析、基本运算和论证等方面的内容。按照学科专业特点,合理设计题型、题量和难度。题型一般应包括主观题型和客观题型,其形式有判断题、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做图题、分析题、论证题(证明题)和案例题等。

试题中原则上不设选作题,如因特殊要求,需要设选作题时,选作题不宜过多,各题之间的难易程度及份量应大体相当。为便于考生答题,如试题中设有选作题,必须在试题的开头导语中明确说明要求及计分办法。

加强考题的设计,避免题与题之间重复、存在提示或暗示,不得采用考试大纲、前三年试题中的原题。

试题的难易程度应根据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入学时必须具有的基本要求来确定,应保证择优选拔所需要的区分度,一般应使优秀考生能获得良好及以上的成绩,相近学科专业的试题难度要尽量保持一致。为选拔优秀考生,在试题中应有一部分题目用于测验考生掌握该学科专业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程度,测试考生独立思考能力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该类题目在硕士研究生试题所占的份量以10%-15%为宜,在博士研究生试题所占的份量以25%为宜。

第十一条  分值及题量

硕士研究生初试自命题科目满分以国家规定为准,均不设浮动或附加分。每门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以国家规定为准,题量不宜过多,一般应以优秀考生答完试卷并有较充裕时间进行检查为宜。

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科目满分均为100分,均不设浮动或附加分。

第十二条  试题表述

试题须题意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图表清楚,不得出现文字、标点符号和图标上的错误;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避免考生使用计算器等工具进行答题;应写明答题要求,按流水号顺序编排题号,注明每道题的分值。因硕士研究生初试自命题科目在全国各个考点进行,答题纸由各省按照教育部统一格式提供,有的考点甚至不允许考生自带笔、橡皮等文具,故不得对答题纸的大小及纸张规格、笔等文具做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  审核

学院命题审核须在独立封闭环境下完成,试题袋须由命题小组组长和学院工作小组负责人共同启封。审核通过后,须在每张试题背面的左上角(注意不要影响正面打印的试题)书写“同意使用”,并需命题小组组长和学院工作小组负责人同时签名。签名完毕后,学院工作小组负责人将试题装入试题袋,填写好试题袋封面各项有关内容,使用研究生学院统一配发的密封条密封,并与命题小组组长共同在密封条处签名。

第四章  阅卷

第十四条  阅卷方式

阅卷采取集中阅卷、封闭式管理方式。阅卷小组必须在研究生学院统一安排的场所,按规定的时间集中阅卷,并按时完成阅卷工作。非阅卷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阅卷场所。

第十五条  阅卷程序

阅卷应按照试评、制订阅卷细则、评判、复查、再次复查、成绩登录的程序进行。

(一)阅卷小组随机抽取答卷按照命题时制定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进行集体试评,经集体研究掌握统一尺度后形成阅卷细则,阅卷教师根据阅卷细则进行评判。

(二)阅卷一般应分题到人,流水作业。一份试卷至少由两名教师进行评阅,同时要保证同一科目所有考生的同一题目要由同一名教师评阅。

(三)阅卷实行给分制。阅卷一律使用研招办提供的红色签字笔,只记得分,对每一题目需给分的知识点分别给出得分值,不记扣除分;记分要书写准确、清晰、工整,使用阿拉伯数字;在阅卷过程中,阅卷人应当在题首、答卷首页所评题目得分栏填写分数并签名。

(四)阅卷小组要组织专人进行复核(包括成绩核算),纠正错漏等现象,复核人须签名。若已评答卷确实需要进行阅卷更改,更改处应当有组长和更改人签名。

(五)研究生学院要组织人员对答卷成绩进行再次复查,以确保成绩无误。若已评答卷确实出现计算错误、漏登漏判等现象,需要进行阅卷更改,则更改处应当有组长和更改人签名。

(六)研究生学院负责对阅卷小组复查后的答卷进行总成绩登录,对登录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

第十六条  报告制度

阅卷过程中遇有异常情况和疑难问题,应及时报告阅卷小组组长,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发现的疑似答卷雷同等异常情况,应先阅卷,同时做好详细记录,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研招办,由校招生委员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况由学校及时上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成绩公布

研究生学院按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规定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提出质疑,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查。研究生学院组织专人进行认真复查,复查过程中如发现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的,由经办人员写出复查报告,经阅卷小组组长、学院工作小组组长及学校招生委员会组长签字同意后,连同答卷一并上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经确认后方可改动成绩,并须及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五章  保密

第十八条  命题保密要求

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办〔20173号)文件,研究生(含博士、硕士)入学自主命题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按国家机密事项管理。

研究生自命题工作,从命题到考试,时间间隔较长并且要经过许多中间环节,各命题、审题教师和其他有必要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均须承担保密义务,严格履行保存、传递、交接等手续,做好保密工作。

(一)命题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严禁在上网或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要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及电子文本等材料。

(二)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交接环节要做到手续严密、无误,各环节交接过程均有文字记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要单独存放,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答案及评分参考在阅卷前严禁拆封。

(三)各招生学院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

(四)命题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接受有关考试内容方面的咨询,不向任何人透露命题工作情况,严禁发布与命题工作有关的任何图片或文字信息到网站、微博、微信、QQ等电子媒体上,不得接受任何媒体采访。

(五)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以及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文件,实行保密保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六)如发现泄密情况,必须及时通知研究生学院,共同研究补救措施。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阅卷保密要求

(一)阅卷工作人员名单、阅卷时间、地点、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绩(学校统一公布前)对外保密。

(二)阅卷工作人员凭“阅卷证”进入指定的阅卷场所,阅卷期间不得将“阅卷证”转借他人;阅卷工作期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得将答案及评分参考、评分细则及阅卷工作的内部文件、资料、答卷等带出阅卷场所;不得擅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数据处理场所;不得私自拆封答卷、拆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等内容,不得擅自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

(三)阅卷工作人员需将手机关机,带有拍照、摄像和传输功能的其他设备不得带入阅卷场所;不得向任何人透露阅卷工作情况,严禁发布与阅卷工作有关的任何图片或文字信息到网站、微博、微信、QQ等电子媒体上,不得接受任何媒体采访。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遴选与培训

对所有参与试题命制、审核、移交、保管、答卷整理和评阅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都要严格选派,必须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认真负责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人员。要切实加强对涉密人员政策、纪律和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其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

所有涉密人员均须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

自命题工作出现问题及事故的学院,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并依据《河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动态调整实施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减少下一招生年度的招生指标;有关责任人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和河北省教育考试院下达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生效时间与解释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学院。